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郑州市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一票通)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一票通”式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实现“一票通行”。
第九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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